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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详细信息刘敏律师代理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财产强制执行案件
发布日期:2018-08-09
案情简介:佛山市南海区金高丽化工有限公司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执行
裁判日期:2015-11-12
审理程序:其他
文书性质:裁定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金高丽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城南二路名汇城市花园首层57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邝达辉,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敏、郭梁凯,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任帮伟,男,汉族,1977年1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执行人:王黎星,男,汉族,1970年7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金高丽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任帮伟、王黎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浮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云中法民二终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工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除发现被执行人任帮伟有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碧堤路8号雅居乐花园雅怡居五座2102号房产,被执行人王黎星少量银行存款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上述房产进行了公开拍卖,对银行存款进行了扣划,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对本院穷已尽执行措施表示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该行为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14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袁泉
代理审判员陈伟潮
代理审判员郭贤政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何贵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