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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详细信息刘敏、陈雅精律师代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18-08-09
案情简介:原告佛山市百思德门控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亿锦公司一直有业务往来,至2014年12月24日止,被告亿锦公司共拖欠原告货款196155元。经原告多次追讨,原告与被告亿锦公司、周林娇签订一份还款协议书,约定被告亿锦公司应在2015年12月24日前分两次偿还货款,被告周林娇对货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之后被告未支付任何款项。遂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起诉。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民事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6-04-08
法 官: 尹素
审理程序:一审
原 告:佛山市百思德门控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代理律师:刘敏 [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判决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佛山市百思德门控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汪志平。
委托代理人:刘敏,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雅精。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亿锦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锦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周世祥。
被告:周林娇,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
审理经过
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尹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敏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亿锦公司一直有业务往来,至2014年12月24日止,被告亿锦公司共拖欠原告货款196155元。经原告多次追讨,原告与被告亿锦公司、周林娇签订一份还款协议书,约定被告亿锦公司应在2015年12月24日前分两次偿还货款,被告周林娇对货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之后被告未支付任何款项。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亿锦公司向原告清偿货款196155元;2、被告周林娇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在诉讼中举证如下:
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亿锦公司社会信息代码查询、被告周林娇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还款协议原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及数额。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被告经本院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辩解、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查,证据1至2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与本案相关联,本院对证据1至2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2015年8月3日,原告与被告亿锦公司、周林娇签订一份《还款协议书》,被告亿锦公司确认至2014年12月24日止欠原告货款196155元;并承诺在2015年12月24日前分两次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支付;被告周林娇对被告亿锦公司所欠货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期限届满后,被告亿锦公司、周林娇未支付任何款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还款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亿锦公司欠原告货款19615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亿锦公司经本院传唤没有到庭予以辩解,本院对原告的陈述予以采信,认定被告亿锦公司在签署协议后未支付任何款项。债务期限已经届满,被告亿锦公司应当支付货款196155元予原告。被告周林娇自愿对被告亿锦公司所欠货款承担连带保证,现被告亿锦公司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货款,被告周林娇应承担保证责任,对被告亿锦公司应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亿锦门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96155元予原告佛山市百思德门控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二、被告周林娇对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其相应的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11.55元,财产保全费1500.77元,诉讼费用合计3612.32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两被告应与上述款项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尹素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敏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