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案
2024-12-16  浏览量:406

【代理律师/团队】

张永文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5日,A公司(我方当事人,下同)的法定代表人谭某前往赵某所在小区催讨债务。当天下午4点多,因赵某所在小区某单元楼房门口阶梯处有市政工程施工(挖有管道渠),谭某谈完业务后走出楼房门口阶梯处不慎摔倒导致骨折,后赵某及老乡陈某将谭某送往某人民医院治疗。

2023年11月3日,A公司向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相应证据,2024年1月4日,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原因等多处细节,不同人员的证言及陈述存在矛盾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依法送达A公司及谭某。

A公司不服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谭某作为第三人在本案进行应诉。

【裁判要旨】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谭某是否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关于上述争议焦点分析如下:

一、关于A公司与谭某关系方面,谭某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A公司为小微企业,谭某除承担管理责任外还需负责对外洽谈合作,维护客户关系及催讨货款等事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不按照法定工作时间上班。

二、关于因工外出期间方面,A公司和谭某均确认谭某系因与案外人赵某洽谈业务及催讨货款前往赵某所在小区,并于2023年10月5日下午到达,且提供了相应的车辆轨迹证据,赵某在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的调查笔录中也确认在2023年10月5日下午确实因货物及货款事宜面谈,货款金额等与原告提供的送货单相互印证。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仅凭本案证人与谭某之间所描述的到达小区的时间及方式不一致,据此质疑谭某因工外出的事实,显然不合理。

三、关于因工作原因受伤方面,A公司已提供谭某在某市人民医院的病历,足以证明谭某于2023年10月5日下午受伤的事实。另案外人赵某看到谭某准备离开的时候,在一楼台阶处(工地)踏空摔倒了,事故发生期间谭某与案外人赵某全程在一起,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并非谭某的个人活动。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仅凭本案证人与谭某描述的受伤地点不一致质疑谭某是因工作原因受伤,显然不合理。

【典型意义】

在实践中,大部分单位及人员会认为与行政机关打官司必输无疑。我希望通过这个案件告诉大家,当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害自身合法权益时,要学会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在某种程度上也能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以及促使行政机关更好地提供管理服务。

本案中,我作为代理律师之一,通过审查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辩时提供的证据材料后发现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认定事实上存在疏漏,其不予认定工伤存在事实认定不清,于是在庭审中积极发表代理意见,庭后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动联系谭某补充了解,最终改变其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重新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有效维护了A公司以及受伤职工谭某的合法权益。基于前述情况,A公司亦已提交了撤诉申请,法院作出撤诉裁定,终结本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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